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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期货配资代理 首部规范国企管理人员处分的法规公布,51项行为将被处分

    发布日期:2024-08-03 20:45    点击次数:109

      5月28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条例》是第一部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的行政法规。《条例》共七章52条内容,主要是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条例》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根据规定,对违法的国企管理人员可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类处分。

      首部规范国企管理人员处分的行政法规

      5月29日,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关于出台背景,上述负责人在回应中指出,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2020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今年4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哪些国企管理人员适用?3类公职人员

      关于适用范围,上述负责人表示,《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处分的种类有哪些?包括开除等6类

      关于处分的种类问题,上述负责人指出,《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

      那么,这些处分与政务处分有何区别?回应指出,二者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

      哪些违法行为将被处分?明确51项

      《条例》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有何考虑?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该法第三章关于违法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据此,《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记者注意到,《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五条内容中详细列举了九条51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例如,第一条内容是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的内容。《条例》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该条还指出,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对于违反组织程序的处分,《条例》规定,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最高将面临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在薪酬管理方面,《条例》指出,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最高将面临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在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方面,《条例》明确: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最高将面临开除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条例》提到: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最高将面临开除处分。

      《条例》也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最高将面临开除处分。

      此外,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这些情形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最高将面临开除处分。

      采写:南都记者陈秋圆 发自北京国内期货配资代理